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受到发证机关两次以上批评或警告的。

播音、主持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