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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九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的选拔和培养,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的,应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 第十条 《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核发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换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逾期未办理核发换证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 第十五条 证书遗失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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