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播音、主持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