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

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播音、主持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