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车轮

车轮端面摆动及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3mm。

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车轮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允许误差不大于5mm。

轮胎花纹深度应不小于2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