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设备
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或黄色,配光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在不大于标定功率的转速下,远光的发光强度:轻便摩托车不小于4000cd;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小于10000cd。
除轻便摩托车外,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且近光不眩目,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摩托车前、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黄色的转向信号灯。左右转向信号灯内缘距离应大于200mm;功率不小于6W;显示面积大于2000mm2;闪亮频率为1~2次/s。
正三轮摩托车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红色的制动灯,其他摩托车后面应至少装设一只红色制动灯,每只灯的功率不小于10W;显示面积不小于6000mm2。制动灯的启闭由制动踏板控制。
摩托车的后部应装设号牌灯,与位灯同时启闭,号牌灯亮时,夜间在20m处可看清号牌。
摩托车前、后部应分别装设白、红色位灯。位灯的功率不小于3W,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mm2。
摩托车应安装仪表灯。仪表灯亮时,应使所有仪表清晰可见,且不眩目。
仪表灯与位灯同时启闭。
摩托车的左右侧及后部应各设一只圆形或方形的反射器。反射器颜色为红色或黄色;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夜间被灯光照射时,可视距离不小于150m。
摩托车应安装车速表。车速表在40km/h时,允许误差为-10~15%。
摩托车应安装喇叭,其声级在车前2m,高度1.5m处测量为90~105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