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制动系
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应当设置前、后轮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
行车制动系的手制动握把或脚制动踏板应有自由行程,在握把或踏板全行程的3/4以内应达到最大制动效能,且握把力或踏板力分别不得大于200N、400N。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荷的60%、50%。
正三轮摩托车必须设置驻车制动装置,能保证车辆空载在20%的坡道上不溜动。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乘坐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空车质量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