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转向系 方向把应操纵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 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8°;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5°。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