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三章 乘人与载货的核定 第十一条 摩托车安全基准(199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乘人与载货的核定 第十一条 正三轮摩托车的载质量可按出厂规定核定。如与下列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核定: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的,不大于200kg;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250的,不大于400kg。 第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