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