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七条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货币; 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贵重物品; 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