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五条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