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
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
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