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转让申请书;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