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探矿权属无争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