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探矿权属无争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探矿权属无争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