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章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范围 第七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第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