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