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