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八条 无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