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三节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实施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三十七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无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该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