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环境监察机构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时,稽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向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