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十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向被稽查对象发出《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稽查内容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但事先告知可能有碍稽查的除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