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对象以及相关排污者有关人员;

现场检查相关排污者生产经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查询被稽查对象排污费征收情况,查询相关排污者有关能耗、物耗、产品销售台账等,收集相关资料。

被稽查对象及相关排污者应当积极配合,认真接受稽查人员的约见和询问,如实提供与稽查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阻扰或者妨碍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