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