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