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排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三十九条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