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