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排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排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