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条 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