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一条 公告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