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九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九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