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 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 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换证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驾驶人在15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驾驶人… 第三十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