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

申请注销的;

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死亡的;

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