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