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