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