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