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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记者站登记表》、《记者站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日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不再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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