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