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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1年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在许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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