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1年内不予受理:
申报业绩不属实的;
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申报业绩不属实的;
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