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