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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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