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