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