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 第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 第七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 第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