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