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扶贫、慈善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免征进口税的捐赠物资,不适用本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