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扶贫、慈善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免征进口税的捐赠物资,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