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条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免税进口的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