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