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六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和备案 第十六条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